基本案情:
異議人:安徽金種子酒業(yè)股份有限公司
委托代理人:安徽中商知識產(chǎn)權代理有限公司
被異議人:李前弛
委托代理人: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
異議人安徽金種子酒業(yè)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李前弛經(jīng)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577期《商標公告》第22905601號“名口種子”商標提出異議,我局 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有關規(guī)定予以受理。被異議人未在規(guī)定期限內(nèi)作出答辯。
商標局審理與裁定:
被異議商標“名口種子”指定使用于第33類“白酒;燒酒;烈酒(飲 料);食用酒精”等商品上。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80904號“種子 ZHONGZI及圖”、第1195537號“金種子及圖”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3類“含酒 精飲料(啤酒除外);含酒精濃汁;酒(飲料)”等商品上。雖然雙方商標指定 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,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、呼叫、整體外觀等方面區(qū)別 明顯,因此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復 制、摹仿其馳名商標并侵犯其字號權證據(jù)不足。本案中,異議人請求給予第 780904號“種子ZHONGZI及圖”商標馳名商標擴大保護,但提供的證據(jù)不足 以支持該項請求。
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,我局決定:第22905601號“名口種子”商標準予注冊。
上一個案例:關于“米星林”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
下一個案例:關于“澤利普”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